当前位置:湖北电讯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→ 呼和浩特市一涉黑案宣判 “带头大哥”获刑22年

呼和浩特市一涉黑案宣判 “带头大哥”获刑22年

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责任编辑:Admin  文章来源:本站整理  发布时间:2019-06-15 06:18:45

  中新网呼和浩特6月14日电 (记者 张林虎)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4日公开开庭宣判以冯强为首的24名被告人涉黑案件,“带头大哥”获刑22年。

 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呼和浩特市中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案件。

  据了解,该案涉及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聚众斗殴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强迫交易罪等多项罪名,被告人冯强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


图为宣判现场。 石恺 摄

 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到18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剥夺政治权利,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4年。

  呼和浩特市中院经审理查明,以被告人冯强为首的团伙,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。以被告人冯强为首的犯罪组织,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活动。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残害群众。

  被告人冯强、王保平、刘宏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,在当地已形成非法控制的局面,并造成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故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。

  本案案情复杂,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,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作出以上判决。(完)



  免责声明:刊登本文仅为传播信息之用,绝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担保其真实性.如认为转载内容已侵权,请联系编辑删除.